车辆异地报废相关法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车辆异地报废准备材料:1、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不是本地户籍的居民,需提供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号牌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3、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车主的书面委托书(所有人为单位的委托书应加盖单位公章)。
车辆异地报废流程:1、因车辆损毁无法驶回原籍的,车主可直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报废(由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2、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同时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3、回收企业申请注销登记。4、带齐所有资料,到车管所服务大厅装订手续进行办理。5、受理岗叫号,车主到对应窗口办理。6、工作人员审查,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办理机动车异地注销登记,并将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7、机动车登记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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